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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加班超3小时即违法 律师:让加班回到高效高质完成工作本身

时间 :2023-04-08 21:57:50   来源 : 央广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引发广泛关注的疑似“某国企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事件有了最新结果。据四川德阳警方通报,此事件系陈某龙故意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该起事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网友对加班的讨论却并未停止。“这个事件能够很快在网上获得高度关注,很多人选择相信,是正好迎合了当下大众的心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现在是信息时代,各种信息呈爆炸式增长,所以大家对加班这件事情讨论的热度很高,正好也说明大家很在意加班这件事。

辽宁省工会维权专家、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嘉熙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清晰的,而对于具体什么情形下可以加班,则尚属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的范畴。

李静向记者分析,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每天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需要的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个规定其实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加班,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加班费。”李静觉得,加班这个问题被大家广泛讨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很多用人单位,既想让劳动者加班,但是又不愿意给劳动者加班工资,甚至通过加班来考查劳动者的表现,最终体现在考核中。

刘嘉熙解释称,其实从加班制度的本意来说,劳动者本应该非常有成就感。在一种良好的、合适的职场文化场域下,加班就能直接创造出相应价值,劳动者不光得到了加班的报酬,也会得到一种因为高效完成工作所得到的价值感。

但她觉得,如果只是单纯的“为了加班而加班”“领导强制加班”“因为别人都没走、领导还没走所以我也不能走”“无价值加班”等所进行的加班,先抛开是否得到了相应报酬不谈,这种行为不仅消耗时间和公司资源,也会让劳动者感觉毫无价值感和尊严感可言。这种情况下,部分管理者所求的不是加班本身,更倾向于是要求劳动者顺从。

想要改变这种现象,刘嘉熙认为,管理者需要转变观念,尽量减少无意义的、不必要的加班,让加班回到高效高质完成工作本身,而不是仅仅为了让劳动者顺从;而劳动者也应敢于维权、协商,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好工作时间和工作习惯,减少这种无价值感的加班产生。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向上管理”其实也很重要。比如,管理者要求加班,可以跟管理者协商,尽量在工作日完成或者在线完成。

她表示,面对加班这个问题,要理性对待,用人单位适度建立加班激励制度,劳动者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劳资关系的动态平衡。

李静强调,纾解工作压力,减少无意义的加班,这需要全社会共同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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